市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工作
一、查借阅单位范围
1、下列单位因工作需要,可直接向管档单位提出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申请: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
市委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及其组织(干部、人事)处;
市属各大专院校党组(党委)及其组织(干部、人事)处;
各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及其组织(干部、人事)处。
2、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因工作确需查阅的,按照隶属关系或人事关系由上述单位代为查借阅。
3、市委和市政府临时机构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由该临时机构具体工作承担单位提出查借阅申请。
二、查借阅事由
有下列用途之一的,经批准后可以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
1、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入党、出国(境)、退(离)休、工资待遇、治丧、制作档案副本等组织人事工作。
2、办理案件。
3、办理社会保险、公证。
4、经市委批准进行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或人物传记、举办展览或纪念活动。
三、查借阅手续
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市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由各单位依照所附式样翻印)
《市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按以下要求签报:
1、查借阅市管干部的档案,由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查档处室分管部领导签字,盖组织部印章;市委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各大专院校、各企事业单位,由党组(党委)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签字,盖党组(党委)印章。
2、因办理案件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市纪委(监察局)由负责审查该案件的业务室的分管领导签字,盖市纪委(监察局)相关印章;市中级法院、检察院由案件办理部门的分管院领导签字,盖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印章。
四、查借阅人员要求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签批《市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时,应对查借阅人员进行审查把关,选派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前来查档。
1、查借阅人员必须政治意识强、了解干部档案查借阅制度。
2、查借阅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且系中共党员和查借阅单位的正式干部。民主党派单位查借阅人员必须为单位正式干部。
3、因办理案件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查借阅人员必须是案件主办单位的干部。
五、查借阅注意事项
1、市管干部档案除纸质档案外,还包括电子档案。电子档案的查借阅要求及审批程序与查借阅纸质档案相同。
2、除办理案件外,查借阅单位只能查借阅人事关系在本县(市)区、本部门的市管干部的档案。特殊情况需要跨县(市)区、跨部门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的,由本通知所列的查借阅单位事先来函报我部审批,查借阅时须携带我部批复的原件或复印件。
3、查借阅单位须在《市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签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管档单位查借阅。查借阅时,可电话预约,若手续符合,管档部门随到随查。
4、查借阅人员须持《市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和本人有效工作证件。持其他证明材料或介绍信均不得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
5、管档单位干部档案主管部门对《市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按程序报领导批准后提供相应的查借阅服务,并对各单位各部门查借阅档案的情况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6、市管干部档案材料一般只能摘抄。特殊情况需要复制的,须事先在《市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中列出需要复制的材料明细,并经管档单位批准后方可复制。摘抄、复制的档案材料,须经管档单位干部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用后由查阅单位存档或登记销毁。
7、市管干部档案一般不予外借,因特殊情况确需借出使用的,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所借档案必须在借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归还。
六、查借阅纪律
1、任何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市管干部的档案。
2、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市管干部档案内容。
3、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严禁在档案材料附近吸烟、喝水,以免污损档案材料;严禁拆卸、涂改、圈划、污损、撤换、批注、抽取、增添档案材料。
4、借出使用的档案和摘抄、复制的档案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准无关人员和干部本人翻阅。
5、对违反制度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