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原局长李晓明涉单位行贿、受贿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月至2008年9月,被告单位文山麻栗坡紫金钨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被告人李晓明担任该公司董事长期间,先后4次在文山州某饭店、文山州政府原副州长林耘埜的办公室、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原副厅长林耘埜的办公室等地送给林耘埜(另案处理)现金人民币共计52万元和价值人民币1.715万元的黄金1块。
此外,公诉机关指控李晓明在2000年6月至2005年6月,利用其担任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参与怒江州兰坪铅锌矿投资开发过程中,为该公司谋取利益,并于2003年收受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通过他人送给的现金人民币10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文山麻栗坡紫金钨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被告人李晓明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国家有关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被告单位文山麻栗坡紫金钨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责任,对单位判处罚金;以单位行贿罪、受贿罪追究被告人李晓明的刑事责任,并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庭审充分保障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诉权,被告单位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检察机关的指控进行了辩护。(记者 李树芬 通讯员 钟旭 岳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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