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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建明:纪律的生命在于执行
发布时间:2015-12-03 08:00来源:

原标题:纪律的生命在于执行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纪律的生命更在于执行。要贯彻执行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既需要认真学习条例,准确理解条例的精神实质,更需要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提高纪律的执行力提供坚实保障。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工作已经完成,接下来更重要也更加长期的任务是新条例的执行。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力是决定新条例生命力的关键。

执行的前提是准确理解

纪律执行的前提是准确理解。就一般制度而言,可以划分为制度的制定和制度的执行两个层面。在法律上,是立法和司法;在纪律上,是定纪和执纪。事实上,要准确理解新条例及其原则,也应当且必须包括这两个层面,否则,就会导致偏颇。下面举例说明。

关于纪严于法。在制定层面,是指要把法律不规管的很多轻微的不适当行为纳入党纪条例中予以规管和惩戒。需要指出的是,纪严于法并不是指纪律惩戒结果的相对严厉程度。最严厉的党纪处分只是开除党籍,在大部分人看来,显然不如法律的有期徒刑严厉,更不用说法律上的终身监禁、死缓和死刑了。在执行层面,是要确保这些规定不折不扣地得到执行,否则就会重复过往的教训。这次倡导纪严于法应当是更加严厉,并不意味着过去就是纪宽于法。过去也是纪严于法,但从执行的结果来看,存在较为严重的以纪代法、纪宽于法的现象。其意思是说,由于一个人是党员领导干部或党员,结果就逃避了法律责任,甚至也逃避了党纪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党员身份就变成了一个人的保护伞。纪严于法,最要紧的是从执行的结果上真正做到纪严于法,即因为是党员或党员领导干部,就要求更严,受到的惩戒更多。

关于纪在法前。其意思是既要在制定层面更要在执行层面,把纪律作为第一道闸门。只有真正做到了这一点,特别是在执行环节做到了这一点,才能使王岐山同志多次强调的“四种形态”在未来能够变成现实。时下,关于“四种形态”的理解存在很多误读,最严重的莫过于认为这是释放一个将要对腐败问题进行从宽处理的信号,或者是以纪代法。这显然是极大的谬误,因为一旦如此,就将背离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在“四种形态”理想未实现前,特别是在当下腐败从严重转向轻微的过渡期,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数量还不会少。即使将来反腐败取得了决定性胜利,纪律再严,再挺在前面,仅靠纪律一道闸门也还是不行的。

关键是要提高制度执行力

制度执行力不足是一个老问题,新条例的贯彻执行也还面临许多新问题。这里主要讨论以下三个方面。

资源约束的问题。新条例虽然删减了与法律重复的不少条款,但是对于这部分违法犯罪的问题,纪委还不能完全不管;同时,按照纪严于法的原则,又增加了很多新的条款,这将显著增加执纪的数量。如何管得过来?如何提高惩戒的概率?这将是一个很大的挑战,或许需要更多的资源投入。

执行层面纪法衔接的问题。按照党的领导和党管干部等原则,传统执行流程是执纪优先,发现涉嫌违法问题再移交。在全面依法治国大背景和纪法分开的原则下,未来的流程或许会有调整。但是,不论流程怎么变化,如何保证该移交的都移交?如何保证移交后能够严格依法惩处?或者在司法机关自主立案查办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的违法案件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在法律惩处之后追加应有的纪律处分?程序保证是什么?有没有必要的救济措施或方式?这些在新条例的修订环节都未涉及。在现行的纪律和法律执行部门分设的情况下,这些问题还会继续存在。

纪律和法律面前没有例外的问题。能不能做到纪律和法律面前没有例外,一直是我们面临的老大难问题。这也是过往惩处震慑效应差的主要原因。十八大后之所以能够取得显著的变化,也主要是因为在各种各样的限制上取得了突破,做到了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不设限、零容忍”,在党纪和国法面前没有例外。新条例在执行环节,能否消除禁区、解决不能全覆盖的问题,应该是最大的挑战。

如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将决定着新条例的执行力和生命力。必须着力改变执行环节主要依靠人的状况,而代之以主要依靠制度。为此,就要继续深入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早日使我国的反腐败机构同时具备独立、权威、廉洁、专业等四大特征,不断提高党纪的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