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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规范干部初始提名权 把好选人用人第一关
发布时间:2010-07-22 10:50来源:
           干部初始提名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第一道关口,也是群众极为关注的关键环节,关系选人用人的准确性和公信度。如何科学规范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工作,提高干部选拔任用群众满意度,已经成为新时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亟待研究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对干部的初始提名权问题,要规范提名程序,健全提名制度,以确保党管干部原则落到实处,为推进干部选任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和系统化提供制度保障。
一、严格初始提名程序,突出实绩体现公正
要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就应该从规范初始提名程序入手,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着力推进初始提名环节的民主化、公开化和制度化建设,增强组织工作满意度和公信力。一是公告初始提名职位。在每次调整任用干部前,公告拟配备、提名的领导职位。二是明确提名原则、条件。要提前向群众公开推荐职务和条件,给群众充分的酝酿时间,允许其作必要的调查以至讨论酝酿。要作好充分的动员,消除群众的顾虑,明确推荐的具体事项,减少群众推荐的盲目性,提高推荐的针对性和准确性。三是开展民意调查和民意测评。在干部初始提名中,坚持民意调查、民意测评和民主推荐相结合,要增强组织测评的科学性,要充分运用平时的测评结果和工作实绩,差距较大的,要分析原因。四是差额提出参考人选。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拟配备的岗位要求,综合单位民意测评、民主推荐和干部日常考核结果,按每一职位不少于2名的要求,差额提出参考人选,报领导班子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五是进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和酝酿协商,在酝酿时要注重工作实绩,要把干部的个人品行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来考虑,着力解决“谁提名”和“提名谁”的问题,体现公正性。
二、健全完善提名制度,推进干部选任工作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完善干部任用提名制度,科学界定提名主体。严格提名程序,明确提名主体责任,使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的用人权受到合理制约,防止和纠正用人权力的滥用。在坚持党委(党组)提名的同时,积极推行领导班子成员公开署名提名,职能部门分类提名,乡镇党代表或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名,干部群众民主推荐提名等,变“小范围提名”为“全社会参与”,广开举贤荐能之路,进一步拓宽干部选拔来源。使提名人选的产生更加体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意愿,实现了“由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向“多数人提名”、“在多数人中提名”的转变。
一是民主推荐提名。要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把民主推荐作为选拔领导干部的必经程序。探索根据代表性、知情度和相关性,区分选任制、委任制等不同情况,合理界定参与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人员的范围。积极探索党员群众有序参与的途径,注意在普通党员群众中更广泛地听取民意。探索设立“公开述职”等让干部展示才华、表达意愿的合法平台,变暗处的无规则拉票为公开的有规则竞争。建立民主推荐结果综合分析制度,对得票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公正确定考察人选。
二是组织推荐提名。岗位空缺时,所在地区、部门的党组织可以从工作需要出发,根据干部队伍状态,集体研究提出任用人选。探索实行地方党委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制度,由组织部门综合民主推荐和干部日常考察结果,对每个岗位提出两名以上参考人选名单,提交全委会进行提名。再根据单位民主推荐情况和全委会成员民主提名情况,综合分析,提出考察对象。全委会闭会期间任用和推荐干部时,也可视情况,由组织部门将征求意见表、拟任和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提名理由等材料,广泛征求意见,确保提名人选的公正。
三是领导干部推荐提名。领导干部推荐提名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阐述推荐理由和使用建议,介绍被推荐者的德才表现,并申明与被推荐人的关系。领导干部提名不能代替民主推荐,领导干部推荐提名后,按照规定程序组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票数不高的,不能确定为考察对象。
四是个人自荐和群众联名推荐提名。既要鼓励党员干部向党组织推荐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的干部,又要完善干部本人自荐和普通群众推荐程序,提倡干部个人毛遂自荐和群众联名推荐,扩大民主提名工作参与范围,尊重提名主体意见。个人自荐,由本人写出自荐材料,报组织部门参考。群众联名推荐,将联合署名的推荐材料送组织部门。群众联名可作一定的联名人数规定。组织部门综合分析个人自荐和群众联名推荐情况,统筹考虑后,再按照规定程序组织民主推荐,确定提名人选。
五是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提名。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要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加强题库建设,整合题库资源,改进考试测试办法,提高选拔质量。可试行任职资格考试制度,变考试成绩定人选为考试成绩作为人选产生的资格。要不断改进公开选拔的办法,提高公开选拔的科学化水平,切实解决当前公开选拔存在的“形式上公正,实际上不公”和选拔成本过高等问题。
六是从后备干部队伍直接提名。建立健全后备干部提名制度,坚持优先从后备干部队伍中提名拟用干部,使干部提名工作建立在严格的平时考察之上、置于公开的群众监督之下。建立健全差额提名制度,在领导岗位出现空缺时,直接从后备干部队伍中差额提名,提出至少两名以上的参考人选名单,提交讨论,决定正式提名人选后进入民主推荐程序,打破干部提名暗箱式、神秘化操作。
三、严格提名条件,提高初始提名的公认度
严格提名条件是规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权的关键,有什么样的选任条件,就会有什么样的干部队伍。为了切实选准用好干部,减少提名工作随意性,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必须严格界定提名条件。通过严格提名条件,真正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群众信得过”的干部提名出来,以选任条件的高标准,实现干部队伍的高素质。要根据空缺岗位需要,及时确定初始提名对象的具体条件,确定条件时,既要考虑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还要考虑到成长经历、工作经验等因素,对具体条件要力求细化、量化,客观公正、科学准确。
四、健全配套制度,提高初始提名的规范度
规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权,重在从制度上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约束和监督,重在从制度上堵塞干部提名工作上的漏洞。因此,促进初始提名工作科学规范运行,必须建立系统配套的制度体系作为保证。要从源头上健全机制,从运行上完善程序,从结果上强化责任。
一是建立署名提名制度。规定党委(党组)、组织部门或领导干部提名干部,必须填写《干部推荐表》和署名推荐材料,介绍被提名人选的有关情况、提名理由,个人推荐需说明与被提名人的关系等。并落实民主推荐提名制度,坚持无论是组织提名还是领导干部个人提名,都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名。
二是落实提名责任。建立提名责任追究制。这是提名权责统一的必然要求,也是约束提名行为的重要保障。不论是个人还是一级组织,行使了提名权就要承担提名失误的责任,这就需要配套健全科学的责任追究体系,以制度的形式进行明确。
三是严明提名纪律。实行“首提责任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干部本人为“首提责任人”,凡违反提名程序和纪律,或被提名人选任职后发现任职前有严重问题的,根据提名行为对整个选拔过程产生的影响和具体情节,对“首提责任人”进行教育或给予处理。要求在初始提名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项纪律,不准通过授意和暗示推荐提名人选,不准在提名中弄虚作假、提名不符合条件资格的人员;不准搞临时动议提名,不准直接或间接提名本人的配偶、子女和直系亲属等与本人有回避关系的人员。
四是建立提名协商参与制。一方面在提名人选提出后,对协商范围、协商意见的表达形式进行严格规定,建立纪检、干部监督部门“双审”制度,确保推荐提名人选切实符合条件。另一方面对群众联名推荐提名、个人自荐提名的参与形式、程序规范进行明确,形成从五湖四海选贤任能的顺畅通道。
  
                                                                                                作者:中共宜良县委常委、组织部长     赵春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