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组通〔2010〕59号
各县(市)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党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市属各事业单位党委(党组):
现将《昆明市委组织部派员列席县(市)区、市直单位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
2010年5月18日
昆明市委组织部派员列席县(市)区、市直单位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会议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保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的全面落实,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各县(市)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事业单位党委(党组)研究任免干部,应当事先向市委组织部报告。市委组织部根据情况派员列席其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
二、监督内容
(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二)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是否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
(三)党委(党组)讨论干部任免会议,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形成干部任免决定。
(四)是否有其他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和规定的问题。
三、工作程序
(一)县(市)区党委应在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前3-5天,市直单位党委(党组)应在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前1-3天,采用书面或口头方式报告市委组织部。
(二)市委组织部接到报告后,在与有关党委(党组)沟通的基础上,提出是否派员列席其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的意见,并提前通知有关单位。市委组织部决定派员列席会议的,有关单位应在会前将有关干部任免的材料报市委组织部。
(三)市委组织部派员列席县(市)区、市直单位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相关工作,由干部监督处具体负责,相关干部处室配合。
四、工作方式和任务
(一)查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材料。包括初始提名、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情况、征求意见等有关材料,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了解情况以及部务会、党委(党组)会议记录等材料。
(二)列席会议,对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有关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等进行监督,视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不参与研究讨论,不干预具体人选。
(三)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规定的,将认真研究处理意见,及时向有关党委(党组)反馈并抓好督办和落实。
(四)工作完成后,填写《昆明市委组织部派员列席县(市)区、市直单位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情况统计表》。
五、工作纪律
市委组织部派出列席下级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组工干部行为规范和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如实反映情况。对下级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要严格保密。对违反纪律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