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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内部监督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9-09-08 15:32来源: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内部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中组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省委组织部《关于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的通知》和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监督是指部领导班子、各处(室),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自我监督和相互监督。内部监督要建立完善以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工作程序、细化工作标准、规范权力运行为重点,科学分工、相互配合、合理制约、高效运行的内部监督机制。
    第三条  干部监督处是组织部内部监督的职能处室,具体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内部监督。主要对《干部任用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中组部印发的《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的具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干部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准确把握选人用人原则,坚持正确用人导向,严格执行程序和规定,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创新。
    第五条  考察干部要成立考察组,考察组至少由2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原因需要回避的,应主动回避。考察组要制定考察工作方案,报经部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考察干部时,干部处或考察组要向干部监督处了解相关情况,干部监督处要向干部处或考察组提供掌握的有关信息。
    第七条  凡提拔任用干部,必须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未经民主推荐的,不能列为考察对象。
    第八条  民主推荐时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方式并用,二者互为补充,相互印证。民主推荐计票工作应在考察组2名以上成员在场时进行,并签字确认。
    第九条  在民主推荐和干部考察工作中,积极探索聘请部份未参加推荐会议的省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干部监督员,对民主推荐、计票、考察等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条  参加民主推荐范围为:
    (一)领导班子换届,参加民主推荐范围按《干部任用条例》第十二条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在民主推荐、干部考察中进一步贯彻群众公认原则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参加民主推荐范围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第十五条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在民主推荐、干部考察中进一步贯彻群众公认原则的暂行规定》第四条执行。
    (三)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范围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在民主推荐、干部考察中进一步贯彻群众公认原则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四)连续公开推荐提名党政领导干部正职后备人选。参加民主推荐范围按照《昆明市连续公开推荐提名领导干部后备人选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防止和治理拉票行为。在民主推荐中,要同时发放《干部调整工作中治理拉票行为测评表》,对是否有拉票等违规行为进行测评,并把是否有拉票行为列入考察预告的内容之一,确保民主推荐的客观公正。
    第十二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体现群众公认原则。对正职的推荐,原则上同时获得会议投票推荐赞成票三分之一以上、个别谈话推荐赞成意见二分之一以上;对副职的推荐,原则上要获得会议投票推荐赞成票四分之一以上、个别谈话推荐赞成意见三分之一以上的,方可列为考察人选。参考平时掌握的其他情况及领导班子的结构需要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既要尊重民意,也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三条  民主推荐结果,非定向推荐的在一年内有效;定向推荐的在确定该职位考察对象时一年内有效,如果拟任职位变动,要重新组织推荐,原推荐结果可作为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拟提拔人选在条件基本相当、得票数相近,以及按照规定需要采用差额考察方式的,按照不低于1:2的原则,实行差额考察。
    第十五条  实行考察预告制度。凡拟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在考察前,都要以发预告通知或会议公布、张榜公示等形式,实行考察预告,并公布考察组成员、电话和干部监督电话。
    第十六条  严格考察程序,完善和改进考察方法。考察组在干部考察中,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工作:
    (一)个别谈话,认真听取意见;
    (二)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民主测评;
    (三)查阅考察对象档案材料等相关材料。对考察对象的出生时间、学历、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等反映本人情况的材料,认真核实;
    (四)考察组与考察对象集体面谈。将面试、心理测试等方法运用到干部考察中,深入了解其思想政治水平、适应职位能力、发展潜力和心理素质等方面的情况;
    (五)请考察对象所在地区和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出具本人廉洁自律方面情况的书面材料;
    (六)考察组认为需要进行的其他考察方法。
    第十七条  考察组在考察中遇到重要问题,要及时向部领导请示报告。在干部考察过程中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情节严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未经核实,不得提交部务会研究。
    第十八条  实行干部延伸考察。考察对象在现单位任职不满三年的,要到其原工作单位采取个别访谈、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考察。
    第十九条  在干部考察中,要把考察对象行使经济支配权的情况作为考察的重要内容之一。注意考察和了解其在履职中对本地区、本单位经费的审批、使用等是否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同时注意了解审核考察对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情况。
    第二十条  实行领导干部拟提拔人选报告个人有关情况和亲属情况制度。在考察中,由考察组向被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发放《干部个人有关情况报告表》和《干部亲属情况统计表》,被考察对象要如实填写或报告家庭财产情况及个人有关事项、配偶及子女情况、近姻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考察人员必须在形成的考察材料上署名,对考察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考察工作结束后,干部处应召开处务会讨论,并向部领导汇报,再提请部务会。
    第二十三条  干部处向部领导或部务会汇报干部情况,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客观评价干部。介绍干部提名、推荐、考察等情况,对考察中有反对、不同意见等重要情况的,应如实汇报。
    第二十四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的,有关干部处应当对其任职理由做出说明或向部务会报告:
    (一)确因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需超职数提拔任用或配备领导干部的;
    (二)属于拟破格和越级提拔的;
    (三)在干部考察或听取意见过程中在重要问题上有较大争议的;
    (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后,按照规定可以重新任用或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
    (五)受到问责或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的干部,需重新任用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
    (六)民主推荐中得票数较少或推荐结果排名靠后的;
    (七)超过任职年龄需继续留任的;
    (八)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  部务会研究干部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暂缓研究:
    (一)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及资格的;
    (二)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程序的;
    (三)反映问题较多、线索具体、情节严重,问题还没有查清的;
    (四)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重大经济问题的;
    (五)在招商引资、园区建设、重大项目、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等方面工作严重失职的;
    (六)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
    (七)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坚持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征求市纪委、市检察院意见的制度。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在干部考察中征求市纪委、市检察院的意见,征求意见情况及时向分管部长汇报。未征求市纪委、市检察院意见的不得提交部务会讨论。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昆明市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拟提拔干部需要公示的,由干部处负责公示,并向干部监督处提供被公示人员情况名单。公示结束后,公示由干部监督处出具公示结果说明。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方可进行下一个程序。
    第二十八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制度。严格按照《云南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暂行办法》的要求,凡提拔的干部均要对其基本情况、选拔任用过程、重要情况进行记实,认真填写全程记实表,归入干部选拔任用文书档案。
    第二十九条  实行组织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部内自查制度。按照《昆明市委组织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部内自查办法》,坚持每年检查两次。
    第三十条  干部任用程序结束后,有关干部处负责建立干部考察文书档案并保存。干部考察文书档案主要包括:考察工作请示、考察工作方案;民主推荐汇总表、民主测评汇总表、民意调查汇总表;动员讲话稿、个别谈话记录;考察报告、考察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中重要问题的调查情况;征求纪委、检察院等部门意见情况;其他能够反映干部考察情况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严格干部工作的保密制度。部务会研究干部任免要使用省委组织部专门配发的《党委(党组)讨论干部会议记录本》,不能与其他会议记录混用。考察干部谈话记录要用干部处统一印制的专用记录纸,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  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内部监督的要求,干部监督处应定期查阅干部选拔任用、调整的有关资料和文书档案。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的反映,主要由干部监督处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涉及到县(市)区、市直部门和基层单位的,视情况由干部监督处牵头、协调相关干部处室和部门调查处理。根据工作需要,市委组织部相关干部处室可调阅下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约请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第三十三条  建立干部监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信息沟通制度,组织部至少每年与纪检、监察、审计、检察等部门联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市委组织部召集,干部监督处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严格遵守《干部任用条例》的十不准的纪律规定。按照以下要求认真做好工作:
    (一)严格把握任职基本条件和资格,认真履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规定的程序;
    (二)不准擅自改变考察程序、考察对象,缩小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及个别谈话范围;
    (三)对考察中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要认真深入地调查核实,实事求是作出结论,提出意见建议;
    (四)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或弄虚作假;
    (五)不准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在干部工作中跑风漏气,泄漏有关情况;
    (六)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凡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