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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昆明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员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9-08 15:28来源: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干部(人事)处:
     现将《昆明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员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
                            
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
                                2009年8月4日

 
 
 
昆明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员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广大干部群众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努力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透明度和满意度,加大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及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条 监督员受市委组织部委托,独立开展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信守承诺,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和组织纪律。
    第四条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选拔任用县(处)级领导干部。
    第五条 党委(党组、党工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工作规范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监督内容。
    (一)干部选拔任用中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干部选拔任用中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任用条件、任职资格和程序的情况;
    (三)干部选拔任用中执行职务任期制、干部交流制度、回避制度的情况;
    (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职数配备干部、执行干部职级待遇的情况;
    (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其他有关情况。
    第七条 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组织观念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一定政策理论水平;
    (二)思想作风端正,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三)热心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对干部工作有一定了解,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四)身体健康,口头及文字表达能力较强。
    第八条 监督员的职责。
    (一)加强自身学习,了解、掌握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尤其要加强对《干部任用条例》以及中央和省、市委有关干部工作文件的学习;
    (二)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帮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干部选拔任用的指导思想、工作方式和具体流程,理解和支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三)根据《干部任用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全程监督,重点是对推荐程序、参会范围、计票过程、得票情况、考察情况进行监督;
    (四)了解和掌握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人事安排的反映和意见,及时将有关信息向组织(人事)部门反馈;
    (五)参与全市干部选拔任用情况检查工作。
    第九条 监督员的权利。
    (一)有权查阅干部选拔任用相关文件资料,询问了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具体情况及其他相关问题,组织(人事)部门要提供必要的查阅条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认真负责、耐心细致地予以答复或解释;
    (二)全过程参与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相关工作,对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有权提出纠正和整改意见,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监督员的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答复。
    第十条 监督员的义务。
    (一)监督员应当书面承诺保守组织人事工作秘密,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有关推荐得票、考察谈话等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具体情况;
    (二)监督员有申请回避的义务。在与本人有亲属关系、领导关系、利益关系或其他需要回避关系的干部作为被推荐人、被考察人时,应当主动向考察组提出回避,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党工委)组织(人事)部门应从上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群众代表中推荐监督员,报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后,发放监督员聘书,纳入监督员库。
    第十二条 监督员实行动态管理,聘期一般为2年。聘期届满后,可以续聘。
    第十三条 每次干部推荐考察前,由市委组织部从监督员库中随机抽取1-2名监督员参与推荐考察活动,义务开展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市委组织部定期组织监督员参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培训。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范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