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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严重违规用人问题立项调查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9-09-08 15:42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精神和要求,严肃查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严重违规用人问题,完善立项调查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严重违规用人问题立项调查,是针对反映违反干部任用原则和程序,如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封官许愿、拉票贿选、突击提拔干部、任人唯亲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政策法规的问题,进行立项核查、处理、督办的制度。
    第三条 立项调查工作由昆明市委组织部、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科)负责,会同有关干部处(科)办理;市属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系统(单位)立项调查工作。
    第二章  受理对象及内容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反映的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选人用人的问题,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立项调查。
    第五条 立项调查的对象是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严重违规行为的组织以及个人。
    第六条 进行立项调查的行为包括:
    (一)行贿买官、受贿卖官;
    (二)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
    (三)跑官要官;
    (四)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说情、打招呼,以及泄漏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任用干部;
    (七)其他需要立项调查的情况。
    第三章  立项办理
    第七条 对立项调查的严重违规用人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严重违规用人问题的内容、性质等情况,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立项调查对象属于本级党委管理的,由本级党委组织部办理;属于下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发《立项督查转办单》,按程序转下级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办理,重要的也可直接办理。
    第八条 立项调查事项,一般应在3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呈报分管领导阅批,重要情况或情况紧急应及时呈报。一般应当在15日内办理,反映情况紧急、重要的举报件应立即办理。
    第四章  调查核实
    第九条 立项调查工作的调查核实程序:
    (一)成立调查组,制定调查工作方案,报领导审批;
    (二)到被调查对象所在单位,采取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等方法,了解核实有关干部任用详细情况;
    (三)调查组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写出书面调查核实报告,向派出调查组的组织部门汇报。
    第十条 派出调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一)经查问题属实或者基本属实,但尚未构成违纪违法的,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区别情况进行指导帮助、批评教育、督促纠正或者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二)经查问题属实并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三)经查问题不实的,可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负责人或者调查对象本人说明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诬告陷害他人的,按规定追究诬告陷害者的责任。
    第十一条 调查组必须由2名(含2名)以上人员组成。调查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调查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调查核实问题,并对调查报告负责。
    第五章  督办
    第十二条 上级组织部门对受理并立项督查的属于下级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调查的问题,下发《立项督查转办单》,接到《立项督查转办单》的下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上级组织部门根据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采取电话、发函等方式进行督办,必要时派人直接参与调查或实地督查。
    第十四条 凡列为立项督查的问题,一般应在30日内报告查核结果,因特殊原因逾期不能查结的,要及时报告查核进展情况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上级组织部门对查核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对应当查清而没有调查清楚的问题,要责成承办单位进一步调查核实;经查反映问题属实的,纠正措施和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正式决定前要与上级组织部门沟通,正式决定后要及时报告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六章  纪律和责任
    第十六条 立项调查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的各项要求以及有关保密制度,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扩散和公开立项调查内容;
    (二)不准将立项调查内容告知被调查人,或者向被调查人和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
    (三)不准擅自将立项调查的相关材料带出工作场所;
    (四)不准在无保密措施的载体上存储、传递、处理立项调查材料;
    (五)不准泄露上级组织部门和有关领导对立项调查问题的批示及查核报告、内部讨论处理意见等情况;
    (六)在调查研究中不准歪曲、隐瞒和捏造事实真相;
    (七)不准接受被调查人、被调查单位的宴请、财物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八)不准利用对立项调查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之机谋取私利。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办理立项调查工作中涉及本人、亲属或与被调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应当回避而未主动提出回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根据情况和造成的后果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昆明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