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云南省委组织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部内自查办法(试行)》(云组通[2008]97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部内检查每年开展两次。自查工作在部务会领导下,由干部监督处组织实施。
第三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部内自查的主要内容:
1、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基本条件、任职资格的情况;
2、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重点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情况;
3、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相关法规性文件的情况;
4、执行干部任期、交流和回避等制度的情况;
5、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情况;
6、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调查处理的情况;
7、全过程记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
8、干部选拔任用文书档案建立和归档的情况,干部考察谈话、会议记录使用本(纸)的情况;
9、其他需要自查的情况。
第四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部内自查,以干部处自查自纠为主。在此基础上,干部监督处进行抽查。
第五条 干部处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自查,形成专题报告,报分管部领导审阅后,交干部监督处。
第六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部内自查和抽查的程序:
1、干部监督处拟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部内自查方案,报部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2、干部监督处将自查工作方案和《市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部内自查情况登记表》(表样)交各干部处;
3、各干部处分口提供提拔任用的市管干部名册;
4、各干部处按不少于提拔市管干部10%的比例,分口填写《市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部内自查情况登记表》,干部监督处抽查部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文书档案和干部档案;
5、干部监督处综合汇总各干部处自查材料后,对自查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形成市委组织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部内自查综合报告,报部务会审定;
6、各干部处和干部监督处对自查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