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加大用人失察的责任追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县(市)区党委,市属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对县(处)级、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
第三条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监督书制度,是指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将选拔任用对象及其选拔任用过程情况,以表格形式全面、完整、准确地如实登记在案,明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考核、审计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以此作为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全程监督的重要凭据,加大对用人失察责任追究的责任监督制度。
第四条 责任监督的原则。干部选拔任用责任监督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责权对等、有效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监督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工作程序和重要情况等相关记录。
(一)基本情况。主要记录任用对象人选的自然情况、任职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学历学位、现任职务和任职时间等方面的情况。
(二)工作程序。主要记录履行《干部任用条例》和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选拔任用程序情况。包括:初始提名、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前公示、试用期、考核、审计等程序和情况,并明确记录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
(三)重要情况。主要记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重要事项的具体过程和形成原因。包括:
1、组织推荐提名直接确定为考察对象的情况;
2、领导干部署名推荐的情况;
3、民主推荐得票没有达到规定比例但被列为考察对象的情况;
4、超职数配备干部的情况;
5、干部考察和任前公示期间举报调查情况及结论;
6、破格越级提拔任用的情况;
7、受处分干部,处分期满或撤销处分后重新提拔任用的情况;
8、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过程中需要说明的情况;
9、需经选举产生的干部或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未获通过,另行安排的情况;
10、提拔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的情况;
11、应交流的岗位未交流情况的说明;
12、任期未满而调整干部的情况;
13、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六条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监督书,实行一人一表。按照干管权限,由干部人事工作机构填写《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监督书》,送干部监督机构。
第七条 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监督书全过程记录的检查,把实行记录的情况作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要严格按要求填写,对作虚假记录的,一经查实,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监督书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对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选拔任用干部造成失察失误的,应按照《干部任用条例》、《昆明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责任追究的要求。责任追究坚持“四个不准”:责任追究不准论身份高低、资格深浅,该承担什么责任就给予什么样的处理;责任追究不准讲客观理由,不能以客观原因的存在推卸应承担的责任;责任追究不准说情开脱,否则视为违纪,一并处理;责任追究不准因人而异,情节严重的,不论其职务高低,都要坚决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认真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监督书等相关材料的规范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形成的相关材料,要认真收集和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