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提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
(一)对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护理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500元。
(二)对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护理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350元。
(三)对上述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离休干部,仍按现行规定每人每月增发100元护理费。
调整以上护理费标准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办法,由同级财政承担,按原渠道发放。
执行时间
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注:摘自云组发〔2008〕1号
昆组通〔2008〕10号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