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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调研成果选登]关于在全县村(居)干部中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调研与思考
发布时间:2008-03-07 14:17来源:
                                                        □中共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委组织部
      2007年以来,寻甸县委组织部联合县民政、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深入各乡镇,对在村(居)干部中统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专题调研,并就相关制度的建立作了一定程度的探索和思考。
       一、寻甸县村(居)委干部待遇现状
      寻甸县16个乡(镇)共有167个村民委员会、6个社区居民委员会。2007年村(居)“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共有在职在编村(居)委干部542人,其中:党组织书记170人,村(居)委主任173人(支书兼任142人),副支书131人,副主任(含兼文书)210人。
      近年来,寻甸县积极探索调动村(居)干部工作积极性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了村(居)干部绩效考核办法,逐步增加了村(居)干部的在职补助标准,支书、主任每月补助达580元,副支书、副主任每月补助达550元。在职村(居)干部的待遇虽然得到了一定提高,但与外出务工、经商人员每月收入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与机关干部每月1600左右的工资相比差距更为明显。去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村干部生活补助或岗位补贴的实施办法》规定,村改委后在换届选举中未当选的村(居)干部,财政不再给予生活补助,加之寻甸县有村级集体经济的村委比较少,村(居)委干部工作条件差,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低,村(居)干部普遍感到“政治上无奔头,生活上没盼头”,离开工作岗位后,没有离职补助,存在后顾之忧,挫伤了工作积极性,无法安心基层工作。
      二、建立村(居)干部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村(居)干部养老保险制度,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根本要求
      农村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最直接贯彻者和执行者,直接关系着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农村基层干部是贯彻落实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核心力量,是团结带领广大农民群众致富奔小康的带头人。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大战略部署的整体推进,必须造就一支政治素质过硬、发展能力强、敬业奉献的村级干部队伍。如何把农村优秀人才吸引、选拔到村级组织中来,不断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不能剥开利益谈教育、不能脱离激励谈先进,应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建立健全以激励保障为主要内容的科学管理机制,通过适当激励和有效约束,充分调动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只有切实解决村(居)干部的后顾之忧,才能稳定基层干部队伍,调动村(居)干部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激发村(居)干部的工作热情,营造团结奋进的良好氛围,才能使村(居)干部更好地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搞好自身建设,积极投入到工作之中,不断增强村(居)“两委”班子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向心力、凝聚力和创造力。
      (二)建立村(居)干部养老保险制度,是关心爱护村(居)干部的具体体现,是吸引优秀人才的有效途径
      调查发现,村级干部队伍活力不足、素质不高、激励不够已成为制约这支队伍发展的瓶颈。必须改变过去重使用、轻管理的做法,坚持用事业留人和适当的待遇保障留人,才能充分调动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村(居)干部中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是真正重视、真情关怀、真心爱护农村基层干部的体现。建立村(居)干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让村(居)干部吃下“定心丸”,使其真正感到“干事有动力、生活有保障”。解决村(居)干部老有所养的问题,有利于加强基层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切实改善村(居)干部“源头”不活、“进口”不宽、“内力”不足的状况。
      (三)建立村居干部养老保险制度,是村(居)干部的迫切要求
      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农村综合改革的不断深入,农业税的全面取消,农村基层组织的工作重心由从前的管理转变为服务。各级党组织对村(居)干部的要求更高,广大农民对村(居)干部的期望和要求也更高。时代的发展进步,角色的转变,给村(居)干部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工作任务和压力更加繁重,工作难度更大。但是,工资待遇与工作任务的失衡,在职拼命干与年老无人管的反差,严重制约着农村基层干部作用的发挥。一些退下来的村干部退无所享、老无所养,经济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现在任职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调研发现,建立村(居)干部养老保险制度是村委干部最关心、最直接、反映最突出的问题,已成为村(居)干部的迫切需求,其重要意义在县、乡两级领导干部中已形成共识。据调查,为妥善解决村(居)干部的后顾之忧,羊街镇党委、政府统一为村委干部购买了商业养老保险,塘子镇设立专项资金对正常离任后的村委干部给予一次性离任补偿,部门乡(镇)正准备采用购买养老保险的办法调动村委干部的工作积性,有的村干部个人自己购买养老保险。
      三、对统一建立村(居)干部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考
      寻甸属国家级扶贫攻坚县,县乡财政十分困难,95.4%的村委属“空壳村”,村(居)干部人数众多。结合寻甸实际,建立村(居)干部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坚持五项基本原则。
      (一)坚持全面覆盖、低层次保障原则
      村(居)干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必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坚持因地制宜,不能脱离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能在速度上盲目求快、在保障水平上盲目求高。结合县情实际,按照个人自愿的原则,可以把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文书)统一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范畴,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一管理。每名村(居)干部每届任期(3年)投保金额基数总额为3200元-4000元,平均每月投保金额为89元-111元。如:连续任职两届且考核为优良的村(居)干部,投保金额将达到7000元,到规定年龄(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每月可领取养老金94.1元。连续任职三届且考核为优良,投保金额将达到10000元,达到规定年龄每月可领取养老金129.8元。若一名年龄35岁的村(居)干部连续任职到55岁且考核为优良,到规定年龄每月可领取养老金281.2元。
      (二)坚持个人自愿、差额补助原则
      投保资金实行县、乡财政和村(居)干部个人“三个一点”的办法进行筹措,即县财政补助20%、乡财政补助30%、村委干部个人承担50%。集体补助坚持个人履行缴费义务,县乡承担补助责任,个人不缴费,财政不予补助。有一定集体经济收入的村(居)委,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可由村(居)集体在县乡补助的基础上给予投保基数20%左右的补助,但最高补助标准不得超过本单位人均补助数额的3倍。
      (三)坚持统一标准、逐年缴费原则
      村(居)干部养老保险费坚持统一标准,采取逐年缴纳方式。换届选举当选后,每名村(居)干部第一年投保基数为2000元,以后逐年根据村(居)干部年终绩效考核情况,分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分别给予追缴1000元、800元、600元。当选连任的村(居)干部进行连续投保。根据全县经济发展状况,可逐步提高投保基数及财政补助比例。
      (四)坚持保障权益、个人享受原则
      参加统一投保的村(居)干部在任职期间无违纪违规行为的,离任后可把个人养老保险卡集体部分交由本人管理,达到年龄可按月享受养老金。若在任职期间出现违纪违规行为被免职或被村民依法罢免的,只能享受个人实缴部分,不得享受集体部分,其集体部分纳入统筹基金。被保险人在缴费期内身故,个人缴费本息全部退还其法定继承人。正常离任的村(居)干部可由本人按照自愿的原则继续缴纳保险费,县乡财政不再给予补助;若离任后退出保险,只退还个人缴纳部分。
      (五)坚持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原则
      村(居)干部养老保险实行县级统筹。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要加紧研究,按照全面覆盖、量力而行、规范管理的总体要求尽快出台《村委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组织部、民政局要积极探索,完善村(居)委干部考核办法,不断创新管理的长效机制。通过启动村(居)委干部养老保险充分调动农村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吸引更多优秀人才进入农村基层干部队伍,不断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在村(居)干部中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是新形势下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必然选择。各地应结合自身实际,大胆探索,积极尝试,坚持在探索中不断完善,逐步形成“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村(居)干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