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干部政策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加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退休工作意见的通知》(云办发〔1992〕30号文件)中指出:“干部退休工作是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退休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做好管理服务工作,使他们老有所为、老有所养,安度晚年,对实现干部队伍的新老交替,增强党的凝聚力,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动员社会各有关方面都来关心支持做好这项工作。”
一、关于干部退休条件
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都可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按照国家公务员条例规定: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男年满55岁,女年满50岁,工作的年限满20年以上的(含20年);
3.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含30年)的。
干部退休,需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二、关于退休干部的管理
(一)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云办发〔1992〕30号文件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1.党委组织部门应对干部离、退休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并呈报上级党委和审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的离休退休。
2.党委老干部门负责离休干部的管理。省委老干部局还要负责省管干部退休后的管理工作。市委老干部局要负责市管(副县级以上)干部退休以后的管理工作。
3.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退休工作,进行政策调研和宏观管理与指导。
4.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所属单位的离、退休职工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加强管理与服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5.退休职工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等,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辖区内退休职工的政治学习,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及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并与有关部门或单位沟通联系,做好互助互济工作。
(二)省劳动人事厅云劳险〔1990〕17号文件对企业退休职工的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作出规定:
建立健全职工管理服务机构,逐步建立“专群结合,条块结合”的管理服务网络。
1.各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和退休职工人数的多少,建立健全由企业行政、工会、财会、劳动、人事等部门和退休职工代表组成的退休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退管理会)或小组,负责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退管理会由企业行政领导,业务上受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