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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息化进程的里程碑:《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2005-06-20 13:24来源:
   2005年4月1日,是中国信息化建设法制进程中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日子——从这一天起,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了。

    信息化建设迫切需要“法律援助”
    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在全球得到了广泛应用,创建网络环境下的法律保障体系已经成为世界范围的共同课题。为消除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发展中遇到的法律障碍,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内的6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已相继制定了各自的电子商务、电子签名方面的法律。
    从我国情况看,近年来,信息化在政务、商务领域的应用不断展开,呈现出较快的发展势头,全社会对信息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加深。但与此同时,许多传统商务、政务模式下的法律与信息化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状况也不同程度地暴露出来。信息产业部信息化推进司司长季金奎表示,这些不相适应,已经严重地制约了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进一步发展,亟须从法律层面上加以解决。
    从技术发展的角度来看,近年来,数字证书、CA、数字签名、PKI、时间戳、公钥、私钥等技术发展很快,已经在信息化建设中取得了一定的应用,形成一定的产业基础。然而,这些太过于专门的技术和概念,不仅对普通公众来说十分艰涩难懂,即使是计算机专业人士,也大多搞不懂。在日常经济、社会活动中,如何有效地运用电子签名技术进行商务、政务活动,更是让公众雾里看花。
    确定电子签名的法律有效性,规范电子签名的应用范围,扫除电子签名的应用障碍等等,都亟须“法律援助”。

    《电子签名法》护航信息化建设
    随着《电子签名法》的出台,目前广泛困扰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中的一系列问题将有望迎刃而解。据有关专家介绍,我国《电子签名法》重点解决了5个方面的问题:1.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2.规范了电子签名行为;3.明确了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4.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措施;5.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上述规定既明确了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效力,也明确了有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应当具备的条件,为签名人身份识别、签署认可、电子文件证据使用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上述规定还设立了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解决了以往电子认证服务无法律依据、无标准规范、无主管部门的“三无”问题;同时,上述规定还明确了有关各方在电子签名活动中的权利、义务,为责任纠纷的评判确立了法定标准。
    信息产业部副部长蒋耀平指出,《电子签名法》通过确立电子签名法律效力、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在法律制度上保障了电子交易安全,从而为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同时也为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为我国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体系和网络信用体系的建立奠定了重要基础。因此,《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信息化立法的一个突破,不仅顺应了经济全球化和全球信息化的时代潮流,而且也符合了我国信息化战略的发展要求。
    《电子签名法》的实施让“电子签名”这一个很专业的概念走上了前台,这看似简单的一小步,将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跨跃式发展。因为它将扫清网络交易行为的障碍,为互联网从单纯的媒体时代过渡到全面应用时代奠定基础。同时,作为一部融合、开放与扩展协调统一的法律。《电子签名法》在确保与我国法律体制相容的前提下,总的原则与国际规则相适应,该法没有指定必须确立哪一种电子签名技术,只是对安全电子签名及其认证机构所需要达到的条件做出了要求,为未来网络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宽广的空间。

    《电子签名法》推动相关产业链快速发展
    《电子签名法》牵一发而动全身,有法可依,不仅让中国的电子商务、电子政务活动从此有了法律保障,也让国产软硬件厂商们找到了新的发力点。国内相关的OA系统、识别技术、智能加密技术等商家,也确实已经开始了抢跑,为新一轮的市场机会做好了准备。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电子签名法》及相关法规的实施,将使得三类企业获益:一是从事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类的企业;二是从事电子签名相关技术的公司,比如优泰科技、书生数字等提供电子签章加密系统,或者说数字加密技术,智能文档技术、办公自动化系统等;三是其他的一些设备和技术提供商,如汉王科技、文通信息等这样提供电子签名输入识别设备、方正科技等提供生物识别技术类的厂商,以及一些计算机安全厂商等。
    事实上,《电子签名法》的实施,还将给一直以来“赔本赚吆喝”的电子认证服务业带来全新的市场生机。我国目前各种电子商务网站已经达到4000个,网民已经突破1亿人,电子商务年交易额已达数千亿元,加上我国电子政务领域已较为普遍应用的电子公文、网上审批、网上报税等业务,为其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将是一个全新而庞大的市场领域。书生公司董事长王东临就预期,伴随着智能文档、智能表单、电子印章、SEP版式等技术的发展,这一领域带动的整个信息产业的市场份额会达到1千亿元以上的规模。

    《电子签名法》应用范围应扩展并完善相关配套法规
    《电子签名法》在信息化立法原则方面具有诸多创新,确立了功能等同、技术中立及当事人意思自制等原则,对今后我国其他领域的信息化立法将产生深远影响。但是,就《电子签名法》本身来看,其应用范围却很有限,仅限于电子商务领域,至于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依据该法制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据《电子签名法》第35条)。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人为区隔电子签名法的适用范围,不仅容易造成法律条文之间的互相冲突,而且也是立法资源的一种浪费。
    随着我国电子政务建设以及其他社会部门信息化建设的深入,对电子签名的法律效用的要求越来越高。为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技术经济研究部研究员李广乾建议,一方面国务院等有关部门尽早制定适用于电子政务的电子签名的法律或法规,另一方面更要呼吁在后续的信息化立法过程中,电子签名这样的信息化应用基础应该可广泛使用于信息化各个领域。
    《电子签名法》对于电子认证业务和电子认证机构设立、监管只作了原则的规定,政府部门在具体实施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总结经验。目前,信息产业部等部门已经出台了《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随着《电子签名法》的深入实施,还应制定一系列相关的配套管理办法和标准规范,逐步形成完整的法规体系。
    尽管《电子签名法》还有待于在实践中的进一步考验,在一些细则上肯定还有需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但它的施行,毕竟让我国信息化建设向法制化轨道迈出了可喜的第一步。这也是中国的信息化法制进程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将极大地推动我国的信息化建设的跨越式发展,也将对我国经济社会体系的高效率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