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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昆明市挂职干部选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9-07 09:19来源:

 

昆组通〔2004〕12号

各县(市)区委,市级机关各部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市属企事业单位党委,大专院校党委:

为加强昆明市挂职干部的选派管理,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确保挂职干部深入实践、严格要求、严格锻炼、增长才干、努力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市委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昆明市挂职干部选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干部教育处。

      联系电话:3130776

                         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

                            2004年3月11日

主题词:组织  干部挂职   选派管理   规定△   通知

抄  送:省委组织部

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              2004年3月11日印发

      (共印300份)

                   昆明市挂职干部选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市挂职干部的选派管理,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确保挂职干部深入实践、严格要求、严格锻炼、增长才干、努力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市委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挂职干部是培养锻炼干部和支援各地、各部门建设的一种特殊任职形式。挂职干部包括各职级的挂职锻炼干部、支援各地区建设的专业技术干部、挂钩扶贫干部、对口帮扶干部、担任同级职务的工业经济管理干部等各类需要学习培养锻炼的干部。

第三条  挂职干部职务可安排担任上一个职级职务、同级职务或同级副职,不占所在挂职单位编制和领导职数。挂职时间根据学习锻炼和工作需要可安排3个月至3年不等。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委组织部接收和派出的各职级各类挂职干部;中央"博士服务团"成员;各县(市)区、市属各部门接收和派出的各类挂职干部。

第二章  挂职干部的选派

第五条  按中央、省市委的要求,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优秀年轻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到有关单位和地区挂职锻炼。 

第六条  中央、其它省市自治区、省级机关、中央(省)直属企业、中央"博士服务团"成员、各地州市选派到昆明市的干部,由中央和省委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安排任职,或按合作交流条款的相关规定选派,由市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职手续。

第七条  各县(市)区、市属各部门选派或接收挂职干部,必须报经市委组织部批准,按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职手续。

第八条  各县(市)区、市属各部门接收安排各类县处级挂职干部的总数一般不超过2人,重点挂钩扶贫县一般不超过3人。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按需选派。

第九条  选派条件

(1)政治素质好,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责任心强;

(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3)年龄原则在38岁以下,身体健康;

(4)担任副科级(副主任科员)以上职务的优秀年轻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

(5)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干部;

(6)一般应为后备干部,优先选派获得昆明市拟任县处级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证书的后备干部;

(7)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十条  选派程序

(1)根据计划,市委组织部下发选派通知,或由各县(市)区、市属各部门根据选派条件和工作需要,采取自愿报名、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集体研究的程序确定推荐人选并按规定的时间上报市委组织部。

(2)市委组织部根据选派计划和需求情况,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考察,确定拟选派挂职干部后,有计划地进行安排,按干管权限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  挂钩扶贫科技副乡(镇)长的选派原则、条件和程序按云办发[2002]2号、云组发[2003]1号、云人[2002]77号、昆办发[2003]9号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市委组织部选派的挂职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先参加任前培训,时间不少于1周。培训结束后到信访部门工作1个月,然后到挂职单位工作。

第三章  挂职干部的管理

第十三条  挂职干部在任职期间,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有关接收和派出单位负责具体管理。

第十四条  挂职干部任职期间,只转党、团组织关系,其它关系保留在派出单位。

第十五条  挂职干部任职期间申请入党,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向派出单位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讨论其入党问题时,应通知本人回派出单位参加。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组织关系按规定转到挂职单位。挂职期内党员预备期满的,转正问题由挂职单位党组织征求派出单位意见后,根据本人表现讨论决定。

挂职干部任职期间申请学历教育,向派出单位提出申请,费用由派出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担任党的委员会职务的挂职干部,如遇所在党的委员会换届,可以不参加选举,待换届结束后由上级党委任免。

第十七条  担任政府领导职务的挂职干部,如遇地方换届,需参加选举。其选举问题,各地党委要与人大认真研究解决。

第十八条  对挂职干部分管工作的安排,应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特长,使其有职有权有责。分工情况要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和派出单位。

第十九条  各派出和接收单位要经常了解挂职干部的思想、学习及生活情况,任职单位要提供必要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条  各派出和接收单位要定期听取挂职干部的工作汇报,做好跟踪了解和考察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报告市委组织部。

第二十一条  挂职干部要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做到清正廉洁,克己奉公,树立良好的形象。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进行批评教育、严肃处理;对违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免去所任职务,并按党纪政纪给予组织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挂职干部在挂职期间每年要向市委组织部、派出和接收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上报年度工作总结。任期内要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形成1篇以上调研报告上报市委组织部和派出单位。

第二十三条  挂职期间,因事因假等需要离开工作岗位15天以内的,经所挂职单位党委(党组)审批,15天以上由市委组织部审批。

第二十四条  要及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组织评选优秀挂职干部,表彰奖励比例为15%左右。对工作成绩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要给予重奖。

第二十五条  挂职干部的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选派的干部,一律不得提拔使用。

第四章  挂职干部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  挂职干部任职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每人每天10元(300元/月)发给生活补助。派往发达地区或国外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因公出差的差旅费由任职单位负责报销。医疗费按医疗改革有关政策办理。休假和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挂职干部在任职期间,享受所担任职务的有关待遇,其工资、福利、奖金、原有的各种津贴、补贴,由派出单位按在职干部待遇予以发放。派出单位因改革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其待遇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并将解决情况上报市委组织部。

第二十九条  从企事业单位选派的挂职干部,参加派出单位的专业职务评聘。挂职时间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履职年限,取得的科研成果、成绩与在派出单位取得的成果、成绩同等对待,作为评聘依据,其专业技术职务由派出单位聘任。

第五章  挂职干部的安置

第三十条  挂职干部任职期满后,要对任期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作出书面总结,由挂职单位对其政治思想、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鉴定。

第三十一条  挂职单位需要留任挂职干部的,须征得派出单位和本人同意,报市委组织部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挂职干部任职期满后原则上回派出单位安排工作。

第三十三条  挂职干部任职期间,因派出单位工作的特殊需要或其他原因,需提前结束任职的,由派出单位正式报告市委组织部批准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免职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挂职干部选派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